根据《房地产经纪人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》和《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》,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,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,可申请参加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:
(1)取得大专学历,工作满6年,其中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满3年; (2)取得大学本科学历,工作满4年,其中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工作满2年; (3)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,工作满3年,其中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工作满1年; (4)取得硕士学位,工作满2年,其中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工作满1年; (5)取得博士学位,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工作满1年。 按照《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》第七条规定,已经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者,报名参加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可申请免试《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》科目。 报考2009 年度房地产经纪人考试的考生,暂不要求取得房地产经纪人协理资格。 经国家有关部门同意,获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就业的港、澳、台地区的专业人员,符合上述规定的,也可报名参加房地房估价师、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。 因违反考试纪律,按《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》(原人事部令2004年第3号)处理,尚在停考期内的考生,不得报名参加2009年度房地产估价师、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